114年度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
為鼓勵臺灣原創作品之海外出版,提高臺灣文化內容之國際能見度,並協助我國出版產業拓展非華文地區國際市場,文化部推動「翻譯出版獎勵計畫」。
補助對象為「2022-1翻譯出版獎勵計畫」向海外出版事業徵求2年內完成海外出版之臺書外譯提案。所翻譯的臺灣原創出版品須為「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所創作且已取得我國國際標準書號之正體中文字圖書」,文類不限,本部金鼎獎、金漫獎與臺灣文學金典獎獲獎書籍將優先補助。經評審通過的獲獎提案,每案至多可獲頒新臺幣60萬元之獎勵金。受理單位為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如需進一步諮詢,請洽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電子郵件:books@moc.gov.tw。
計畫自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意者請於期限內逕上文化部獎補助系統線上申請報名,逾期不予受理。詳細獎勵內容及相關規定請逕上網查閱。有關金鼎獎、金漫獎與臺灣文學金典獎獲獎書籍詳見Books From Taiwan網站。如需進一步諮詢,請洽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電子郵件:books@moc.gov.tw。
壹、目的
鼓勵臺灣原創作品之海外出版,以提高臺灣文化內容之國際能見度, 並協助我國出版產業拓展非華文地區國際市場。
貳、指導單位
文化部
參、收件期間及收件方式
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告知,一律採網路申請,參賽者應於前開期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頁 (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並完 成申請作業,逾期者恕不予受理。
第一次受理申請時間:4月1日-4月30日
第二次受理申請時間:10月1日-10月31日
肆、參賽條件
一、參賽計畫須由依外國法令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海外出版事業(法人)提案。
二、參賽計畫所譯之臺灣原創出版品須為「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所創作且已取得我國國際標準書號之正體中文字圖書」(即創作者為 本國人且該繁體中文書籍 ISBN 前 6 碼為 978-957-XXX-XXX-X 或 978- 986-XXX-XXX-X 或 978-626-XXX-XXX-X),包含但不限於小說、非小說、 圖文作品、選集等。
三、參賽計畫須於提案時,併附所譯之臺灣原創出版品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海外出版之合作意向證明文件,及該出版品試譯內容。
四、參賽計畫須為當期獎勵收件日起兩年內出版之圖書。
伍、獎勵方式
一、每案獎勵額度上限為新臺幣 60 萬元,獎勵項目為授權費、翻譯費、行銷推廣費(以申請案件之中華民國國籍作家赴海外參與推廣活動之經濟艙機票為限)及圖書製作費等,獎勵金額內含所得稅(獎勵總額百分 之二十)及匯款手續費。
二、優先補助獲本部金鼎獎、金漫獎與臺灣文學金典獎獲獎書。
三、採一次性撥付,獲選單位應於出版後一個月內,檢送收據、全案執行支出清冊、海外出版成果紙本 10 冊(如為原生電子書出版形式,請提供銷售通路購買權限 10 人次)及電子檔 1 份至部申撥獎勵金。
陸、獲獎名單公布日期
將於截止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公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頁公布獲獎名單。
柒、評審方式及評審基準
一、初審(資格審查)
由文化部先就參賽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未符合者,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決審(書審或簡報審查)
由文化部聘請之專家學者及機關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就資格審查合格之參賽計畫之具體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出版單位之特色、其在該國之影響及重要性、出版單位針對申請案行銷推廣之構想及出版單位過去行銷推廣臺灣作家或圖書之實績等綜合考量進行競爭性評審,並就審查同意之獲獎名單提出獎勵額度之建議。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公告,並另行通知獲獎單位。評選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前開決議,應經本部核定。評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捌、應注意事項
一、獲獎單位應配合本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申報(獲獎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二、基於避免重複獎/補助原則,獲獎單位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獎勵,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獎勵之款項。請獲獎者自行確認是否重複獲獎/補助。
三、獲獎單位若放棄獎勵金,請以書面敘明放棄之理由,文化部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
四、獲獎單位應於成果著作權頁或其它明顯處載明「中華民國文化部贊助出版」之外文字樣(Sponsored by Ministry of Cultur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違反者,文化部得扣除核定獎勵金之十分之一。 如須標示所翻譯出版書籍/作者所屬之國家,應標示為「中華民國(台灣)」或「台灣」。
五、獲獎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或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法令之行為,獲獎者應自行負責;如因此致本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文化部並得解除或終止計畫及追回獎勵之款項。
六、獲獎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文化部書面通知內容執行。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具明理由向文化部提出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 之計畫執行,變更以一次為限。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文化部獎勵辦理採購,其獎勵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獎勵金額在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文化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獎勵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文化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文化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本簡章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文化部解釋之,並得依實際狀況補充或要求獲獎者提供說明。
資訊來源: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