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
「2022 日本北九州市駐村交流計畫」徵選簡章
一、計畫目標
為支持臺灣漫畫藝術創作,拓展國際交流視野,文化部與日本北九州市政府合作,於本(2022)年度甄選並資助 2 位具創意及藝術性之漫畫家所提之創作計畫,入選藝術家將赴日本北九州市駐村創作。
二、駐村地介紹
日本北九州市長期以「漫畫都市」作為城市理念,以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並擁有 7 萬冊藏書的「漫畫博物館」,定期辦理許多漫畫相關活動。另北九州市自 2014 年起舉辦「北九州流行文化節」為西日本最大規模的動漫、電玩等流行文化主題活動。
三、駐村內容
(一) 參展「北九州流行文化節」
(二) 參訪北九州市及北九州市漫畫博物館
(三) 舉辦現場作畫推廣活動
(四) 駐村漫畫家須創作與北九州市相關作品 5 件贈與該市,促進雙方深度交流。
四、執行單位
駐日本代表處臺灣文化中心(以下稱日文中心)。
五、選送人數
正取 2 名,備取 2 名
六、駐村時間
2022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月,為期 1 個月
七、申請資格
(一) 遞件資格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 18歲以上、於預定駐村時程起始日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 具備基本日語、英語溝通能力。
(二) 專業資格
1. 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含同人誌原創作品)3年以上, 且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經發表 2 件以上個人漫畫創作作品(含同人誌原創作品),包含曾於數位平臺發表作品;近 3 年內首度發表作品者尤佳。
2. 二年內未曾獲選文化部赴海外駐村計畫補助。
八、申請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 (星期三) 下午 5 時止。
九、申請方式
(一) 於申請期間內完成線上申請作業程序:
1. 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文化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上傳相關申請資料。
2. 申請資料:「申請單」、「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創作計畫」、「創作計畫連續性完稿的漫畫作品前三張」、「近三年作品清冊」、「曾發表之個人漫畫作品至少 1 件」、「外語能力證明文件」、「個人作品之網頁連結」、「獲獎紀錄」、 「其他有利候選資格的圖像創作資料檔案」(※前 7 項為必要檔案)。
(二) 申請者應完成「線上填表與上傳申請資料」以完成申請作業,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十、評選程序
(一) 本計畫將進行三階段之評選:
1. 初審:由文化部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資格。
2. 複審:依初審結果,由文化部聘請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進行複審。
3. 決審:複審通過者資料送日本北九州市進行決審。
(二) 評選標準:
1. 駐村創作計畫內容。
2. 作品之原創性、敘事力及藝術性。
3. 日語或英語之溝通能力。
4. 參與國際交流活動之意願或經驗。
(三) 獲選公告:正取 2 名由文化部正式發函通知,名單預計於 2022 年 9 月在文化部官網公告。
十一、補助項目
(一) 文化部提供項目:
1. 交通費上限為 3 萬元,可包含:機票(臺北-福岡來回機票各 1 張)及簽證費用;申請支領時應檢附電子機票、全程登機證 票根、機票購票證明(向旅行社購買者須檢附「旅行社代收轉 付收據」)。由外國出發者,應事先函報文化部核可。
2. 創作費:3萬元,支領時應簽收文化部「收據」。
3. 生活費:每位漫畫藝術家每月生活費上限 2 萬 9,700 元,為期 1 個月。支領時應簽收文化部「收據」。
4. 保險費:上限 3,000 元,駐村期間得依實際需求購買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保險,申請支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
5. 隔離檢疫費:每人上限2萬8,000元,應檢附相關支用單據(本項費用之增列視屆時我國、日本相關檢疫規定辦理)。
6. 於文化部主辦之漫畫相關推廣活動(如駐村成果分享會、金漫獎)優先參與或展出駐村成果。
(二) 北九州市提供項目:
1. 安排駐村期間之市內飯店住宿、創作空間。
2. 福岡機場接送機。
3. 協助安排本簡章第二點(二)所提之駐村交流活動,並可安排口 譯。
十二、注意事項
(一) 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與文化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不得異議。
(二) 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醫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交通票券等事宜。
(三) 獲選漫畫藝術家應遵守北九州市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 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村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北九州市、駐日本代表處臺灣文化中心之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地點,並由日文中心報文化部核備,依比例扣除不在村期間之生活費補助款;違反前述約定未經文化部同意者,文化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四) 駐村結束後,獲選漫畫藝術家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文化部補助案五千字以上成果報告書、效益評估表、部分當地創作之作品(紙本或電子檔),以及相關支用單據,送文化部辦理核銷結案。
(五) 獲選漫畫藝術家義務:
1. 文化部
(1) 駐村期間:須無條件且無償接受文化部安排,透過網路 分享駐村期間活動情形,及參與文化部或附屬機關或日文中心於當地所舉辦之漫畫相關活動。
(2) 駐村結束後:參與文化部主辦之漫畫相關推廣活動(如展覽、座談分享會等)。
2. 駐村單位
(1) 駐村期間:配合該市拍攝駐村情形影片,並同意北九州市政府將影片運用於本駐村交流相關活動與北九州市觀光宣傳等非商業性用途。
(2) 駐村結束後:原則於駐村結束翌日起 15 日內提交本簡章第二點(二)所提贈與北九州市之 5 件作品,格式不拘。
(六) 獲選之漫畫藝術家應保證交付文化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負責處理, 如因此致文化部受損害時,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負賠償責任。
(七) 補助經費如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八) 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 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等補助者,文化部不再重複給予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文化部將撤銷或廢止受補助金受領資格並限期繳回已領之相關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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