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
文化部主辦第14屆金漫獎即日起至6月2日止受理報名,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文化部表示,金漫獎逐年因應漫畫產業發展現況調整,考量漫畫家及讀者利用數位平台創作及閱覽者日益增多,今年起特別開放於「數位平台」發表的漫畫作品也可報名參賽,以廣納各類型創作。
文化部說明,因應數位創作及閱讀趨勢,本屆參賽資格開放「數位平台」發表作品參賽,於漫畫數位平台發表的漫畫作品,如獲年度漫畫獎及金漫大獎者,其漫畫數位平台亦可獲頒獎座。此外,為鼓勵漫畫創作者續航力,漫畫新人獎參賽規格亦調整與年度漫畫獎一致,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300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100頁。
文化部表示,為提升原創漫畫內容產製,文化部自2018年起透過漫畫獎助機制,扶植產出620本以上單行本與期刊,多部作品獲國內外獎項肯定,近年亦有多部金漫獎得獎作品售出國際版權,如阮光民《用九柑仔店》售出日文、阿拉伯文、法文版權;星期一回收日及楊双子《綺譚花物語》售出日文、法文版權;周見信及游珮芸《來自清水的孩子》則售出阿拉伯文、英文、日文、德文、法文、韓文等版權,展現豐沛創作及出版能量。
第14屆金漫獎採網路報名,報名須知請參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相關問題亦可電洽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林小姐(02)8512-6494。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從事原創漫畫創作之個人。
二、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漫畫新人獎
二、跨域應用獎
三、漫畫編輯獎
四、年度漫畫獎
五、金漫大獎
六、特別貢獻獎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入圍獎金均分。獲獎者不重複頒發入圍獎金。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 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 )共同合作者,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第五條
第六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但翻譯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 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為首度在我國境內經由 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 日期為準),參賽者在該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者,且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漫畫作品 ,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
三、跨域應用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 、商號、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作品之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若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之作品,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後始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五、特別貢獻獎:
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第九條
文化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 ,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文化部、文化部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 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漫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漫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依文化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受理單位: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承辦人:02-8512-6494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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